(2012)长县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继东、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继东。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孙继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孙继东、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继东、XX银行存款2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