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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嵊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甲、马乙等与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甲,马乙,马丙,马丁,蒋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嵊保字第12号申请人:马甲。申请人:马乙。申请人:马丙。申请人:马丁。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人马甲、马乙、马丙、马丁因与被申请人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竹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