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郑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27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421号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029040),保全限额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西路y3幢421号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029040),保全限额2300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邱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