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贵诉被告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张晓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361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王贵,男。被告张晓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诉被告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贵承担。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