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金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金某某、郑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项某某与吕某某、金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金某某,郑某某,项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某某。上诉人吕某某、金某某、郑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白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某、金某某、郑某某,被上诉人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白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冯少华审判员陶仙琴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