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海天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404号原告:上海天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6幢121室。机构代码:69163454-6法定代表人:陈德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芳,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孟凡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天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原告认为与被告吴芳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潢费用支付给房屋开发企业安徽省六安市真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于月华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