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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金鑫与单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鑫;单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金鑫,男,1988年5月6日生,回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单金阁,男,25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单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金鑫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