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辉利与长安兴国初级中学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利,长安兴国初级中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周辉利。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兴国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赵志荣,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辉利与长安兴国初级中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其为了孩子能进入被告长安兴国初级中学就读,将14000元交给被告长安兴国初级中学王志勇办理。同年8月31日,王志勇为其出具了收条。同年9月1日新生开始上课,因其孩子未能进入长安兴国初级中学,其找到被告学校,被告知王志勇是该校保安,已不知去向。现其认为钱是被告学校工作人员王志勇收的,王志勇带其参观学校,其孩子不能进入被告学校就读,被告依法应返还其所交的1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钱款交于被告学校保安王志勇,王志勇是否为原告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是否将钱款交至被告学校以及参加分班考试、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尚不足以证明,因此,该案涉嫌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辉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