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刑公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某,男。2011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3日下午,在本市西工区金谷园冲浪网吧,被告人宗某某和李小伟(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摩托车。宗某某骑着摩托车驮上李小伟到涧西区世纪华阳地下停车场,在非机动车停放处,宗某某放风,李小伟撬开一辆白色踏板雅马哈牌摩托车后二人逃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0763元。2011年12月24日,李小伟将该摩托车在网上销赃。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与李小伟联系。12月26日,王某某与宗某某、李小伟见面试车时,宗某某被抓获,李小伟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淑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