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翟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翟博
案由
故意伤害;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02号罪犯翟博,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咸秦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博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翟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博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4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