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水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9号罪犯王水明,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9)户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水明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4月1O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水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积极l4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水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水明准予减刑1年3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