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金某某,住图们市。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