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潘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 李超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某某起诉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潘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12月29日前归还,按照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潘某某出具收条一份。现请求判令被告潘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1660元;被告王某对被告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证据如下: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潘某某于201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潘某某、王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潘某某、王某送达。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潘某某于201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29日前归还,并按照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王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遵守。被告潘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为被告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60元,被告王某对被告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由被告潘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李超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