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2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金某。被告:贾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凌独任审判。同年1月11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某、金某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1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贾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归还期限为同年11月27日;借款人如逾期偿还,借款人除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还必须承担未还部分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还款滞纳金。即日,原告按被告指定帐户支付了借款80万元。届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被告贾某某应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滞纳金(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六计算)。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借条、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帐交易回单各1份,证实2011年10月28日,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同年11月27日。借款人如逾期偿还,借款人除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还必须承担未还部分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还款滞纳金。被告贾某某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在庭审中出示。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用。经审理,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并应赔偿原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06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142元,被告贾某某负担115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凌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鹏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