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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孟丽与施雪芳、胡松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孟丽,施雪芳,胡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84-1号原告:钱孟丽,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雪芳,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松青,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孟丽诉被告施雪芳、胡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02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施雪芳所有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施雪芳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城52号楼2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11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慈国用2011第01096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