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钦与郑福印、鲁平太、张芬侠、张永明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钦,郑福印,鲁平太,张芬侠,张永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刘钦,男。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武智莲,系原告之妻。被告郑福印,女。委托代理人蒙欣,男。被告鲁平太,男。委托代理人鲁恒利,男。被告张芬侠,女。委托代理人徐少华,男。被告张永明,男。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钦诉郑福印、鲁平太、张芬侠、张永明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钦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