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芳与被告薛奎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芳,薛奎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王景芳,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薛奎常,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芳与被告薛奎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王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