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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