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安桂容与徐文灿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桂容;徐文灿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安桂容,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组. 被告徐文灿,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桂容诉被告徐文灿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桂容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桂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桂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桂容负担。 审判员  袁金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 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