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安桂容与徐文灿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桂容;徐文灿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安桂容,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组. 被告徐文灿,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桂容诉被告徐文灿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桂容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桂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桂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桂容负担。 审判员 袁金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 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