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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康普医药有限公司与王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康普医药有限公司,王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安徽省康普医药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工业园区科技路东。法定代表人:邢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利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伟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2105947。原告安徽省康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公司)诉被告王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利明、被告王伟伟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普公司诉称:2012年1月9日17时50分,被告王伟伟驾驶无牌号“起亚锐欧”牌轿车在亳州市南部新区沿杜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希夷大道与杜仲路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邢利明驾驶原告所有的皖S×××××号“别克”牌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王伟伟负主要责任,邢利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未予赔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1600元,评估费2220元,停车费1200元,拆卸费800元,合计358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康普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车损评估报告,证明原告车辆因此交通事故评估损失价值为31600元。2、评估费发票,证明车辆因评估支付费用2220元。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被告在此事故中所负责任情况。被告王伟伟辩称:因原告车辆没有减速行驶,造成此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各项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被告王伟伟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伟伟对原告康普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属于单方委托,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是正规发票。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因原告没有减速行驶,被告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康普公司所举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月9日17时50分,王伟伟驾驶无牌号轿车沿杜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希夷大道与杜仲路路口时,与沿希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邢利明驾驶的皖S×××××号轿车相撞,致王伟伟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并作出亳公交认字(2012)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伟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利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牌号“起亚锐欧”轿车车主为王伟伟,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皖S×××××号“别克”轿车车主为康普公司。皖S×××××号轿车经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作出中衡评估(2012)020201号车损评估报告,评估皖S×××××号轿车车损为31600元,评估费2222元,但原告仅要求2220元。邢利明为康普公司职工。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宋学才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轿车作担保,本院对被告王伟伟所有的无牌照“起亚锐欧”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因侵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损失。本案中,因被告王伟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王伟伟承担。原告康普公司的具体损失为:车辆损失31600元,评估费2220元,被告王伟伟应在交强险财产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下余31820元因被告王伟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康普公司22274元(31820元×70%)。对于原告要求的停车费、拆卸费因没有举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没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康普医药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427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康普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安徽康普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王伟伟负担484元,并负担财产保全费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