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祥文与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4号原告:李祥文,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华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文诉被告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祥文承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