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远友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远友指定辩护人常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友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友、指定辩护人常辉、被害人邹云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王远友经人介绍来到邹云中在咸阳市秦隆步行街经营的“老板凳串串香火锅店工作”,期间,被告人王远友利用和看管库房的同事共同居住的便利条件,偷配了一把该店在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段家堡村仓库的钥匙,并于2011年10月份辞职离开。后在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远友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仓库,从中盗走麻椒300斤(价值8400元)、大红袍花椒60斤(价值1800元)。后王远友将花椒销售,部分获款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5000元、麻椒25公斤及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苹果牌移动电视EVD一部及遥控器一个,以上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邹云中。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远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云中的陈述、证人史改锋、王记平、朱雪妮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远友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远友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远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远友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赃款、赃物系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不是被告人王远友主动退赔,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远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芳妮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