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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荣生岩土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荣生岩土钻探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荣生岩土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安路芙蓉名园*幢****室。法定代表人:黄荣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法定代表人:常前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合肥荣生岩土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荣生公司)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荣生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为同一法律关系。讼争工程施工合同已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当事��讼累,该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朱利民起诉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金寨县。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合肥荣生公司与朱利民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朱利民施工,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两案不宜合并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得知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其受理的案件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的处理结果,故金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