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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金星与苏涛、贺存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金星,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苏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存霞,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苏涛之妻,居民身份证号码:××。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原告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涛名下的位于住莱芜市莱城区舜和旺园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两年,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在该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