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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义琛、梁兆清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封丘县,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兆清,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东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清��县,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乐旭东,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仁寿县,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夹江县,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文勇,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浠水县,无业。2012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9日,被害人孔某被骗至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一传销窝点后被限制人身自由,2月19日被告人王义琛至该窝点担任负责人,安排被告人卢成、乐旭东看管限制被害人孔某人身自由。2012年2月10日,被害人屈某被骗至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附近一传销窝点后,由被告人李东强、朱文勇负责看管限制被害人屈某人身自由,2月20日被告人李东强将被害人屈某带到被告人王义琛负责的史家湾村传销窝点对其看管。2月21日被告人梁兆清至史家湾村附近窝点负责保管传销窝点房门钥匙和看管被害人行李及通某,参与限制被害人孔某、屈某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被害人孔某、屈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孔某、屈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程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琛、梁兆清、李东强、乐旭东、卢成、朱文勇为迫使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而轮流看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义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梁兆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25日止)。三、被告人李东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5日止)。四、被告人乐旭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5日止)。五、被告人卢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5日止)。六、被告人朱文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