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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冯俊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917号原告:陈卫东。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俊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东与被告冯俊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陈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