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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宁与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宁,王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刘晓宁。被告王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宁与被告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宁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晓宁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