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与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唐××,住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被执行人李××,住马山县白山镇江滨小区。本院在执行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06)马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韦汉克代理审判员 谭家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闭扬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