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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与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唐××,住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被执行人李××,住马山县白山镇江滨小区。本院在执行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06)马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韦汉克代理审判员  谭家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闭扬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