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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付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844号罪犯付康,男,l957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峨眉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4日作出(83)法刑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86年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86)川法刑刑一减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执行至2O0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199O年3月19日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减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12月5日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1)刑减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1999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病于1993年2月15日被四川省劳改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1994年4月8日经陕西省劳改局批准续保一年,保外就医时间止于1995年4月7日。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离开驻地,监狱多方查找下落不明。2O09年6月23日该犯自动回监自首。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于2O09年6月26日作出陕狱刑执字(2O09)68号决定,对该犯执行刑期顺延至2013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O次。本院认为,罪犯付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康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