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仙执民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江金与项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江金,项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徐江金,教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彬。被执行人项佳佳,经商。申请执行人徐江金与被执行人项佳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项佳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江金借款本金553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项佳佳在本院已有多件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佳佳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1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