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小刚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刚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2号罪犯周小刚,男,1961年¨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O5)新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O15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1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