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02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组织机构代码:78xx-8。法定代表人陈忠国。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20xx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20xx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高斯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浦发深圳宝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助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