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饶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