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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饶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