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蓓菊、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陈蓓菊,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90号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海。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告陈蓓菊。被告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蓓菊、被告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