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铜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告张某某系精神病患者,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患有严重疾病,尚在治疗期内,暂不能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