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廖某,教师。被告徐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瑞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