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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廖某,教师。被告徐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瑞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