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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瑞敏,陈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阎瑞敏(曾用名闫瑞敏),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古冶区唐家庄新华楼8楼5号。被告陈春,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开滦(集团)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工人,住古冶区唐家庄新华楼8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瑞敏与被告陈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瑞敏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阎瑞敏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