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70号原告:王春梅。委托代理人:俞小华。被告: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丽正路**。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根。本院在审理王春梅与被告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梅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申请撤回对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对被告嘉兴益宇毛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