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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永津、黄嘉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津,黄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嘉和,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吴永津与被执行人黄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1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84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房管、国土、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嘉和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并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