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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8768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定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71883-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环镇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1433-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周永良,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晓斌、包心应,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诚信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力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