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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高楼与方孝友、沙继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楼,方孝友,沙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赵高楼,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方孝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沙继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铜陵县顺安镇千禧苑小区8栋601室房屋(产权证号:铜房字第××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赵高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