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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组织机构代码:78xx-8。法定代表人陈忠国。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20xx76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20xx7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高斯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浦发深圳宝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蓝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助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