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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连荣与张志伟、高连元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荣,张志伟,高连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刘连荣,女,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伟,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高连元,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会青,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责人董怀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红,该公司职员。原告刘连荣诉被告张志伟、高连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志伟及高连元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连荣诉称,2011年10月27日3时38分许,被告张志伟驾驶被告高连元所有的冀B×××××/挂冀B×××××号重型半挂车在唐山西外环北新西道立交桥上与原告方刘宇生驾驶的冀B×××××重型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八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方负主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367067元。由于原告与被告的车辆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99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对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我们不予认可。被告张志伟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辩论意见。被告高连元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3时38分许,刘宇生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在唐山市西外环北新西道立交桥上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志伟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刘宇生受伤。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认定,刘宇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志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冀B×××××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刘连荣,该车因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经勘验认定已无修复价值,核定报废,认定价格367067元,原告另支付吊装费5000元,拖车费910元,拖车费800元(停车场至拆解中心),定损费8400元,施救费2000元,存车费2116元,共计386293元。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B×××××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为高连元,被告张志伟系其雇佣司机,牵引车及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分别投保了强制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两车总保额5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2011年11月2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承担事故40%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高连元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高连元已对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投保强制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下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原告其余损失38229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152917元。原告主张的拆解费因未提供正式发票,对其主张不予认定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连荣车辆损失、吊装费、拖车费、定损费、施救费、存车费共计4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连荣车辆损失、吊装费、拖车费、定损费、施救费、存车费共计152917元。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