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交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玉珍与姜志强、孙爱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珍,姜志强,孙爱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交初字第338-4号原告唐玉珍,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季传洲,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志强,居民。委托代理人滕晓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霞,工人。委托代理人张东彦,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军,工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76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1)坊交初字第3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爱霞所有的鲁V×××××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