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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秀芝与张某荣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芝,张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袁秀芝。被告:张培荣(曾用名张桂荣)。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秀芝诉被告张培荣排除妨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秀芝于2012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袁秀芝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