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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刑一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艾旺旺故意杀人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艾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甘刑一复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白龙江林区分院。原审被告人艾旺旺,曾用名艾望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两水中心看守所。2001年9月17日因犯放火罪被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7日刑满释放。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白龙江林区分院指控被告人艾旺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陇中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依法报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艾旺旺在2007年与被害人谢某甲相识并同居期间,艾旺旺将其房屋、土地转让、出售,所获款项准备结婚时使用。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艾旺旺从山西省平遥县来到谢某甲家。当晚19时许被告人艾旺旺与谢某甲商谈结婚事宜,谢某甲借故拒绝并离开其家。被告人艾旺旺觉得上当受骗了。21时许,谢某甲与其子、朋友赵某某又回到家中,被告人艾旺旺与谢某甲再次交谈,继而发生争吵,谢某甲等人离家而去。被告人艾旺旺在谢某甲家中的褥子下发现两把匕首,将其中一把单刃匕首带在身上,遂产生作案念头。次日12时许,谢某甲回家取包裹时,被告人艾旺旺向谢要路费,谢某甲给了艾旺旺100元现金。艾旺旺跟随谢索要存折,谢某甲将存折交给艾旺旺,艾当场撕掉存折。14时许,谢某甲与赵某某去公厕解手,被告人艾旺旺尾随其后冲进女厕,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谢某甲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谢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08年10月16日14时25分,赵某某报案称:施工队院内女厕所杀人了。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受害人谢某甲左肩胛与脊椎之间插了一把单刃刀。谢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2、被害人谢某甲生前陈述证明,拿刀捅自己的人是艾旺旺。3、证人赵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谢某甲上厕所时,艾旺旺在厕所内用刀刺了谢某甲,其跑出厕所立即报案。经辨认,杀害谢某甲的人就是艾旺旺。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甘肃省白龙江建筑公司家属院公厕女厕内,厕所内有多处血迹(提取),地面上有一张包裹单(提取)。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证人谢某乙证明,从被害人尸体背部提取单刃匕首一把,经被告人艾旺旺辨认后确认该匕首系其作案时所用凶器。谢某乙辨认并证明,该单刃匕首原系其所有,其出门后一直放在其家卧室床头褥子下。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艾旺旺指认位于白龙江建筑公司家属院内公厕女厕所内为杀害谢某甲的现场。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谢某甲右耳后、左颞顶部、右小臂前侧、左臂肘窝下、左手中指、无名指前侧近中结关节处、背侧脊柱右侧和近右肩胛上角、左小臂背侧近肘关节处、右小臂背侧中段、右手拇指背侧根部有锐器创,背侧脊柱左侧、平肩胛上角处斜插有一把单刃匕首,深达胸腔(致命创);分析:尸体上的单刃匕首为作案工具;双臂及双手创为抵抗和自我保护所致。死者谢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自左肩背部刺入至左乳下,贯通左胸腔、纵隔及右胸腔致急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8、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从匕首上擦拭的可疑血迹、匕首上提取的可疑人体组织中检出同一DNA分型,是谢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51×1014。9、房屋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证人艾某甲、石某某、艾某乙、艾某丙证言证明,被告人艾旺旺卖房给艾某甲,卖地2亩给石某某,得款23000元;卖地6.3亩给丁海瑞,得款30000元,卖地0.6亩给艾某丙,得款3800元。10、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害人谢某甲与丈夫谢某乙于2008年2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11、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艾旺旺曾因放火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7日刑满释放。12、户籍证明证实,艾旺旺,曾用名艾望望,1974年3月2日出生。13、被告人艾旺旺供述,2007年7月、8月份我和谢某甲在成县打工时相识后关系较好,我想找个媳妇,她也明白我的意思,她在成县的房租是我给的。2008年8月、9月份我外出打工,后因害眼病在作案的前两天回到两水,快天黑的时候去了谢某甲家,我和她谈结婚的事,被拒绝。第二天我跟她到邮局,向她要五百到一千元想出去打工,谢某甲没答应,给了我100元。后我又跟她去了超市,当时我很生气,心里很复杂,很矛盾,我为了她把西和的房子、地都卖了,还有在矿山打工挣的工钱,总共7.5万元都给了她,她这样负我,我就有了杀死她的心。谢某甲和超市女老板上厕所时我跟过去,用刀最少向谢某甲戳了三刀,最后一刀捅得深,在脖子位置,刀子我没拔就跑了。之后跑到新疆乌鲁木齐打工过日子,2011年3月23日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2011)陇中分刑初字第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艾旺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莉花代理审判员  赵 莉代理审判员  沈亚中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