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耀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任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因念及双方多年夫妻感情,打算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2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民武审 判 员 王彦卉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