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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