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与万庆忠、曾文秀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万庆忠,曾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北路***号。负责人曾小梅,行长。委托代理人罗远富。委托代理人章竞。被告万庆忠。被告曾文秀。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诉被告万庆忠、曾文秀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艾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