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龙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林、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1)第26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江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江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江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1)第263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 晶 关注公众号“”